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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章 激烈辩论

周建国这边的人心里给自己的律师点赞“还得是大律师,能找到关键点,你崔璨没有资格断定这个设备的实际情况,这律师费没有白花。”

崔璨不慌不忙的说“您说的确实有道理,就好像我这个人自我感觉身强力壮,能跑能跳的,我身边的人也看我很健康,但是就有一个医生说‘我一看你身体就不行,已经失去劳动能力了’。

医生有证,说话权威,但我不认啊,我本来能下田种地呢,你偏说我是残废,那怎么办?好办呀,天下又不是只有他一家医院,他一个医生,找一个比他更权威的医院不就结了嘛。”

旁听席有笑声。

“你..混淆概念”对方律师憋了半天,憋出来这么一句话。

“不是一个道理吗?我们不认可这个事务所的报告,找一个更权威的不就结了嘛。

这个设备的事情先过了啊,咱们往下说,工人举报那个厂区边角料销售的问题。

经过查看出库台账、周边外协工厂转账记录:1992至1995年,工厂废旧钢材、边角料售卖、对外代工加工回款,合计96.4万元,全部转入厂长周建国现任妻子私人账户,从未进入工厂对公账户,从未纳入本次资产评估总额,工人举报属实。”

这个问题周建国和律师早已经想好了应对策略。对方律师:审判长,众所周知咱们也不用回避,现在的工厂为了发展为了订单,会用一些灰色的手段,这个可以说是全国所有企业公开的秘密,虽然不符合财经制度,但是,谁也不能否认它的存在。

我的当事人也不可能免俗,因为她的妻子是厂办秘书,这个厂里的“小金库”就用了他妻子名字开的账号,这个账号的钱并没有用于我当事人的私人花费,都是用于支付工厂一些无法走账的支出,这个账号的存在,厂里的领导都知道,请允许证人当庭作证。

所谓的证人都是厂里和周建国一条战线的中高层领导,纷纷证明那个钱都用于了和工厂相关的支出。

崔璨心里暗笑“这准备的还挺充分,也挺聪明,‘小金库’也就是违反个财经制度,比侵吞国有资产轻多了,这是典型的避重就轻啊。”

崔璨嘴角带着笑“按照您说的,周厂长真的是一心为公,妻子名下的存折,都用于工厂的支出,真是让人佩服。

我这个外行,粗略的看了下近三年工厂的费用帐,发现招待费特别高,有意思的是招待费每年购买茅台500瓶,平均每天一瓶多,有名表,有金银首饰、有高档香烟,竟然还有每年换季时候大商场的高档女装,高档童装和进口奶粉,不知道这是个人消费呢还是工厂消费?”

此言一出,旁听席哗然,工人们气得大骂“看厂长那个小三上位的小媳妇,天天穿金戴银的高调招摇过市,厂长把那个小儿子宠得要星星不给月亮的劲头,原来都是花厂里的钱养着的哈。”

对方律师确实还是有几分能耐的,看形势要不好,赶紧大声说“法官大人,原告代理人刚才列举的这些发票,确实存在于工厂的账目中。

但这能证明什么?这恰恰证明了工厂在艰难时期,为了维系客户关系、拓展销售渠道所做出的巨大牺牲!

90年代是‘酒桌文化’盛行的年代,谁愿意那么喝酒么?厂长为了工厂的订单,喝酒喝出了胃出血,这是企业为了生存的‘合理职务消费’,而不是原告口中恶意的个人贪污!

至于原告提到的婴儿奶粉和名表首饰,这完全是原告在断章取义!很多客户来厂里考察,带着家属和孩子,工厂作为东道主,购买一些生活必需品作为伴手礼,难道不是正常的商务礼仪吗?

至于名表、首饰,那是作为商务礼品赠送给重要合作伙伴的!原告仅凭一张发票,就试图将正常的商务支出定性为个人贪腐,简直是欲加之罪!”

“好,对方律师说这是必要的商务礼仪?,那我们就来看看这些发票背后的‘业务相关性’!”

“你说买高档服装是公关?请问,咱们工厂的公关对象,为什么全都是女装和童装?难道厂长去见客户,还要给客户的老婆孩子买衣服吗?”

“你说买婴儿奶粉和名表是商务伴手礼?好,请对方律师当庭拿出证据,证明咱们工厂的哪一笔业务往来,需要用到幼儿奶粉和劳力士手表、名贵首饰作为‘伴手礼’?”

“对方律师口口声声说这是为了工厂生存的‘职务消费’,但我查过这三年的销售台账,咱们工厂的销售收入连年下滑,根本没有新增任何大客户!既然没有业务,那这每天两瓶茅台、成箱的奶粉和名表、首饰,到底进了谁的肚子,进了谁的家?!

法官大人,当一笔所谓的‘职务消费’,既没有业务合同支撑,也没有招待对象名单,甚至连发票上的品名都与工厂的生产经营毫无关联时,它在财务上只有一个名字——那就是赤裸裸的挪用公款与职务侵占!”

对方律师的汗下来,以为这些就差不多了吧,崔璨接着说“如果前面说的这些都是小打小闹,那么下面我要提供的证据可就涉嫌隐匿销售收入了。

审判长,我在查看红星公司近三年的财务账目时,发现公司往来账连续三年都有几笔银行存款入账,没有借款合同,原始凭证就是银行进账单,公司入账是应付账款。

也就是说,这是公司的负债,三年累计金额565.38万元。一个外地的农机公司,每年给红星公司汇款,没有借款合同,关键这个金额还有零有整,特别像销售货款,我觉得这个账目很有意思,就委托林建军同志,派人去了对方工厂。”

崔璨手里拿着一沓照片,“这是对方工厂的账簿照片,清晰记载着都是购买红星厂的配件的销售款。”

对方律师赶紧申辩“审判长,对方律师拿着不知道从什么渠道得来的几张莫名其妙的照片作为证据,说我的当事人隐匿销售收入,侵吞国家财产。

她手上的所谓证据,1、来源不合法:由本案的利害关系人——原告派人去取得所谓证据,2、证据不可靠。

就这几张不知道怎么来的照片,就断言我的当事人侵吞国家资产?简直是无稽之谈。

由于历史原因,企业之间形成‘三角债’是常态,往来账没有借款合同非常正常。

一个法律工作者,根本不懂财务,就因为她自己断定账簿存疑,为了打赢官司,赚取名望,不惜伪造证据嫁祸我的当事人,建议法庭不但不能采信此证据,还要对其造假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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