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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2章 房子动迁

崔璨说“发通告了么?”雷铮说“通告还没发,但是已经入户调查了。”

崔璨笑着问“大爷,大娘,房子卖后悔了吧。”

赵大爷说“要说后悔,也是我家那两个白眼狼后悔,我们这么大岁数了,只要有个房子住,能吃饱饭就行,要那些钱干啥?”

崔璨说“那个房子你们就随我处置呗?”赵大娘说“本来就是你的,当然随你处置了。”

两周以后,拆迁公告下来了,随之而来的还有拆迁办的通知,要求拿着房屋产权证、土地证等证书去拆迁办签订拆迁合同。

崔璨拿着手续去拆迁办,赫然看见了一个熟悉的面孔,崔璨不禁在心里说,怎么就这么阴魂不散,到哪儿都能遇见这尊大佛呀。

此人赫然就是原来的光明路办事处主任--王志强。只见王志强冲着崔璨“嘿嘿”一笑,“崔大律师,没想到吧,我现在是你家所在地,油坊街道办的主任,你放心,我保证让你的这几套房,享受最高的拆迁补助。”

崔璨也微微一笑“我先谢谢王大主任的好意,但是高于国家规定的标准,我不敢要,低于国家规定呢,我也不会签字同意。”

王志强哈哈大笑“崔律师确实是有眼光,有计谋,但是我告诉你,没用!你自以为聪明在院里盖个违章建筑,就想着领拆迁补助,我告诉你,不好使,违章建筑,一分补助都没有。”

崔璨说“好像王大主任的个人意志不能凌驾于国家的法律法规之上吧。”

王志强冷笑着说“你不用在那死鸭子嘴硬,咱们走着瞧。”

崔璨到了办理手续的现场,看到自己的补偿协议就是三个有照的房子,就对工作人员说“这个协议我不同意签。”然后转身走出了拆迁办。

回到家,崔璨把灯拧亮,从抽屉里翻出一摞文件。

五年来,她一直在关注这座城市的拆迁政策,是因为她知道,自己当初买的房子,在1998年要拆迁建设一个大型城市综合体。而拆迁,从来都是有钱可谈的。

她翻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1991年第78号令,现行有效。

第十九条,白纸黑字:

"拆除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

崔璨用手指在"未超过批准期限"这六个字上重重划了一下。

她院子里的扩建部分,是1995年到1996年间陆续建起来的。那时候,这片区域还没有明确的建筑审批收紧政策。她扩建房屋是为了经营三家店铺,而这三家店铺全部持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换句话说,这些建筑不是她私自搭建的违章,而是在当时政策环境下、为满足合法经营需要而建设的附属经营设施。

她继续往下看。

第二十七条: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是指在拆迁范围内具有正式户口的公民和在拆迁范围内具有营业执照或者作为正式办公地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崔璨笑了。

她有营业执照。按照这条规定,她的三家店铺在法律上属于"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受条例保护。

再看第三十四条:

"拆除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引起经济损失的,可以由拆迁人付给适当补助费。"

三家店,一年多的经营历史,有账可查,有税可核。

停产停业补助费,她应得。

崔璨把法条抄了一遍,又列了一张清单:

三栋主房:产权证齐全,按评估价全额补偿 ?

院落扩建部分:用于合法经营,非违章,应按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 ?

三家店铺:营业执照齐全,属"被拆除房屋使用人",依法应获安置 ?

停产停业损失:经营事实清楚,应获补助费 ?

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费:依法应获 ?

三天后,街道办二楼会议室。

拆迁协调会。

到场的有:办事处主任王志强,区拆迁办主任以及工作人员,还有就是崔璨这些不同意拆迁协议的,他们口中的“钉子户”。

其实这种协调会,一般来说,办事处有个副主任参会就可以了,但是王志强必须亲自来看看崔璨生气又没办法的狼狈摸样。

他看见崔璨手里拿着个厚厚的档案袋,穿的一身正装,忍不住出声阴阳崔璨“崔大律师把这协调会当成法庭了吧,可惜啊,你那尖牙利嘴的,在这里可不好使。”

崔璨当然不能认怂,“我这嘴不一定好使,我手中的法规一定好使。”

区拆迁办主任看这会议还没开呢,两个人就开掐了,赶紧打了个圆场:“坐下吧,开始说正事。”

协调会进行到崔璨发言的时候,她站起来,从公文包里取出那份法条汇编。

“我先确认三个事实。”她的声音不高,但每个字都清清楚楚。

“第一,我名下两栋平房,雷铮名下一套,他已经进行公正,由我全权代理。这三套房产权证齐全,这一点没有争议。”拆迁办主任点了点头。

"第二,三栋平房围合的院落内,我于1995年至1996年间陆续建设了附属经营用房。这些用房是为我的三家店铺小吃店、蔬菜店、炒货店的经营活动所建。三家店铺全部持有区工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和区税务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合法经营至今。"

她把三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摆在桌上。

"第三,我建设这些附属用房的时候,我市尚未实施建筑审批收紧政策。当时这类经营性的附属建筑,在政策上属于灰色地带,而非明令禁止的违章建筑。"

王志强开口了:“没有房照就是违章——”

“王主任,”崔璨打断他,“《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请您听清楚——'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我的院落用房不是凭空搭建,而是为了满足合法经营需要、在政策尚未收紧时期建设的附属设施。它们不是违章建筑。”

会议室安静了两秒。

区拆迁办主任翻了翻文件,没有说话。

崔璨继续:“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包括在拆迁范围内持有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我的三家店铺,完全符合这一定义。按照条例规定,我依法享有被安置、被补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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